我們六人於2005年3月1日在獨立廣場參與民主行動黨推介「還我第三票 – 恢復地方政府選舉」運動是被 警方拘捕。由於保釋今天截至,因此我們再次來到這裡。
當天的推介禮本來要以升放氣球象徵著我們立意終結地方政府由於沒有民主選舉而造成的無效率、貪污腐敗和管理不當。四十年前的3月1日,國陣政府的前身聯盟政府以馬來西亞與印尼處在對抗時期為由,暫停地方選舉。從此,地方政治就不再有民主。
警方把釋放氣球和呼籲地方政府民選看作和印尼的炸彈一樣的威脅治安,是個荒謬和莫名其妙的想法。更甚的是,我們是在聆聽記者會時遭警方強行驅散和拘捕的。難道連旁聽記者會也構成犯罪?發生這樣的事情,只能說明當局對民主的看法和承諾都大有問題,導致馬來西亞的民主制度成為國際笑柄。
《聯邦憲法》第10條規定「全體公民有權和平集會」。在公共場合和平集會、表達意見是馬來西亞人共有的憲賦權利。作為替國家執行法律的機構,警方必須銘記於心他們的工作範疇包括維護所有馬來西亞人根據憲法或者其他國際公約,如國際人權宣言,規定的基本人權。
為此,我們譴責警方昨天以高壓手段,包括發射催淚彈和水炮,在美國大使館門口驅散反戰示威者的做法。
警方必須終止所有破壞集會自由和干擾和平集會的高壓手段,並且學習「人權敏感」。
(聲明由方貴倫國會議員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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